12月21日晚,编剧余飞、宋方金在社交平台发布了联合111位编剧、导演、制片人、作家的联名信《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直指有抄袭劣迹的于正、郭敬明以节目导师、嘉宾的身份,出现在综艺节目中,并进行了话题炒作。其中,联合署名的还有琼瑶、庄羽、董润年、冉甲男、高群书、束焕等。
《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联名信
与此同时,网络上也有不少网友指出,部分涉嫌抄袭、融梗等行为的作品如今反而获得了关注以及认可,同样存在了争议。
1905电影网第一时间联系了相关人物:联名信发起人之一、编剧宋方金,联名信联合署名者、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联名信联合署名者、编剧冉甲男,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陶永宏,以及相关从业者李想,均对该事件进行了统一的回应。
(以下内容均为受访者自述,1905电影网不持任何观点)
宋方金
公开联名信发起人之一,编剧《甜蜜》《热爱》
这是我们编剧、制片人、导演们的一个集体发声,是大家共同觉得这个事情应该引起行业警惕——就是不能把这个抄袭劣迹作者列为榜样和导师。
至于他们目前在综艺上的热度话题,我们并不关心,也不关心是否会给他们带来热度。我们所关心的是这样的行业风气应该得到纠正。因为把这些抄袭成功者列为榜样,会给青少年带来不良的影响。
目前,郭敬明和于正就抄袭事件不道歉,但还能活跃在各个舞台上,并被当做导师或者榜样。我觉得这是媒体和平台责任心的缺失,我们应该有文化使命感,有这个责任感,去纠正这个风气。
我们欣慰能够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公序良俗,让大家知道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知道文创行业的命脉在哪里——那就是原创!如果说抄袭就可以这样招摇过市的话,原创会受到极大地打击,我们希望能够维护《著作权法》,以及保护原创。
至于他们后续的作品,只要不是抄袭作品,这都是他们创作的权利。我们对他们后续的作品,以及创作的权利不做任何的反对。我们只是希望他们不应该成为榜样或者导师,同时应该履行法律作出的判决。
而对于目前网友提出的争议,其实判定一个作品或者一个作者抄袭是非常复杂的法律程序。为什么我们要指出郭敬明和于正抄袭呢?因为那是经过法律判定的,其他作品在没有法律判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轻易进行判定或者指责对方是抄袭。
如今,从业者和监管层面一直在不断制定和出台各种政策,包括我们也会发出各种呼吁和声明,希望我们共同的努力让影视行业繁荣昌茂。
王兴东
公开联名信发起人之一,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编剧《离开雷锋的日子》、《蒋筑英》
我是一名老编剧,也是一名坚持原创的编剧,尤其对琼瑶起诉于正涉嫌抄袭案特别关注。当时的判决对海峡两岸的编剧,皆产生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那次判决经过了艰苦比对,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汪海林作为专家咨询员参加了相关工作。他前后参加了9个小时的对比工作,从技术上提出该作品在哪些地方抄袭了原作。最终,法院判定琼瑶胜诉,于正需要公开道歉。
法院判处公开道歉,就应该执行。就像偶然之间你碰了个人,赔礼道歉就完了。向原创道歉是对原作者的一种致敬,是对法律的敬畏。我国《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都高度保护原创。其核心精神用八个字来概括,就是“原创老大,作者第一”。
因为抄袭特别容易,原创作品太难。原创从构思到酝酿到出智力成果,何止是两年、三年,但你抄袭一个东西的话,三、两个月就把它完成了。当了会长之后,自己一直为原创、为编剧维权而呼吁。
所以说我们要打击抄袭剽窃者,目的是要逼着作者去搞原创。我们通过在社会上呼吁,让大家对这样的人进行一定的抵制,要认识到这是一个不良的现象。我们提倡和弘扬坚持原创,创新为主的路线。因为没有原创,影视产业就没有核心竞争力。
冉甲男
公开联名信发起人之一,编剧《宠爱》《赤狐书生》
整个事件我一直有了解,前些天,余飞老师问我要不要联合声明,我觉得好,就加入了。
这些年很多艺人因为各种类型的黑点而淡出,有些点我个人甚至觉得对于当事人未必公平。这说明整个社会大众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了。郭敬明和于正的抄袭事件经过法院,最后有判决结论的,但对他们始终没有什么影响,甚至于更红了,这是我想不通的地方,很不合理。
目前行业比较糟糕的就是因为抄袭收益高,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导致恶性循环。对其他从业人员产生很不好的示范,某种意义上,这是一种引诱。没有反对的声音,只会让整个行业环境越来越糟糕。
就我碰见过的情况,有年轻编剧不敢把自己的作品给出品方看,大大减少了他作品问世或者合作的机会,同时,有经验的编剧们不敢看那些有志于编剧行业的新人所写的故事,担心万一撞梗被维权说不清楚。这样种种,受害的其实是行业内的从业人员。
目前,知识产权的维权比较难就在这些地方。因为维权成本高,其实更多的人最后放弃了自己的权益。但“碰瓷”现象的出现,其实会阻挡行业内流动、合作。
也不好说就一定是碰瓷,但什么是构成一个作品独特性的地方,什么具有知识产权,这些恐怕需要更长的时间和案例让大家了解。
至于网上提到的某些作品中涉嫌融梗和抄袭现象,我觉得“梗”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这个边界非常模糊。
其次,抄袭的作品得到影视改编后,获得收益,特别容易造成抄袭可以获利的简单对应,以及只要获利就可以抄袭的印象,甚至于打压原创作者,嘲笑他作品被抄才能红,要感谢抄袭者。
这并不是双标,这就是面对高收益低成本低风险的路径,个人是无法靠道德自觉去抵御的。在本质上这就是引诱,后续的鼓吹,全是在合理化这种手段,但内心深处不断的产生冲突。
所以联合声明是有必要的,因为人们并非没有是非观,只是在两套价值评估系统中,有点不知所措。一方面当然是原创的好,但另一方面,抄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资本优势。所以联合声明不仅是对年轻的从业人员有正向影响,而且也是对资本产生影响。
说到底,创作本身是可以带来深层的愉悦感,但资本并不在乎。不去抵抗它,就会被它绑架。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那些在抄袭漩涡中心的人,只是资本的人质罢了。
至于这封公开信是否对监管层有影响,不好说。但对行业内部应该是有影响的。作为个人,在面对一个收益高成本低的抄袭之路,让他靠道德自觉去做正确选择,我觉得不现实。
这个行业做大的特点是合作,当合作者们都有这个道德压力之后,这个压力会转移到合作关系上,由此对个体的从业人员产生影响。我觉得可能会更直接。最好的情况是行业达成共识,再在法律层面反应出来。
李想(化名)
7年编剧行业经验
目前,抄袭侵权案例太多,甚至让初入此行业觉得融梗抄袭很正常。这些业内人士发声抵制,也是想减少这类乱象发生。很多作品涉嫌抄袭事件大都不了了之,编剧只能吸取教训注册版权减少损失。
当前,业内存在这种以比稿等名义收集他人原创剧本的公司,而且是明面上的,让人无语。自己曾遇到过这种公司,拿别人的原作要求改的,本人当场拒绝了。
编剧圈只是影视产业链中的一环,必须整个行业都有这种杜绝抄袭剽窃的意识,才能起到根本作用。如果只在编剧这块抵制,在以票房论成败的制片投资圈影响还是有限的。从目前状况来看,受抵制大咖的“赚钱”能力,受到的影响微乎其微。
从编剧这个职业角度而言,防范剧本被抄袭发生是很被动的,只能走维权之路,耗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很长。抵制这种不良现象,确实需要行业人士的集体呼吁与支持。
陶永宏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学作品如何辨别抄袭还是借鉴,法律并没有特别客观的标准。在实务中,一方起诉另一方抄袭自己的设计(侵犯著作权或是专利权中的外观设计),原告须证明对方在图案、色彩、文字、位置关系等和自己的设计相似,而被告则需要证明其明显区别,以及自己设计的独创性。
针对法院判处抄袭者公开道歉,而迟迟没有履行一事。他认为“判决道歉有人身属性,不可替代,没法强制执行;如果拒不履行的,法院通常会公布判决书在媒体报刊上,也可能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