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腾以纸片人静态出演《日不落酒店》,律师:电影涉不实宣传

号称沈腾特别出演,来的却是“纸片人”。

就在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有一部标注为“沈腾友情出演”的电影《日不落酒店》上映了。然而三天下来,口碑分3.0,几乎全是一星差评。

其中最让网友诟病之处在于,这部号称由沈腾特别出演的电影,实际上却“含腾量”为0,沈腾只是个“纸片人”(字面意义上的)。

此前,《日不落酒店》在宣传方面,一直让观众误以为是开心麻花出品,影片官微曾经的描述是“这么多沈腾”,并且在宣发中,沈腾在演员番位表排在第三,也就是男二的角色,海报上加粗加大说明“特别出演——沈腾”。

据媒体报道,该片的首周末票房为1700多万,因为很多观众表示被“特别出演”沈腾骗进了影院,结果沈腾饰演的是个来自外星的纸片星人,本体就是一块人形立牌,所有镜头凑一起最多也就2分钟的戏份了,没有台词,没有真人现身,“含腾量”可以说是0。

网友调侃“沈腾重新定义特别出演”,该话题立刻冲上了热搜

更有网友表示:说句“涉嫌虚假宣传”不为过吧?

今天凌晨,该片导演刘峻萌发了一篇长的道歉信。但网友并不买账,认为道歉没有诚意。不过目前这条道歉信微博已被删除。 

众所周知,沈腾是近几年最火的喜剧演员之一,被一些媒体总结为“200亿票房先生”,票房号召力没得说,但《日不落酒店》借着着沈腾的名义宣发大肆宣传,除了“吃相难看”,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呢?观众是否可以因此要求退钱?具体又该如何维权?上海法治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詹德强律师。

詹律师认为,如果确如观看过影片网友反映的情况来看,沈腾本人没有实际出演,而只是以一块人形立牌的形象出现在影片中,即宣传中声称本人出演,但实际没有出演,那么电影出品方则涉嫌不实宣传。“电影出品方对影片进行宣传应当秉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如果确实没有沈腾的亲自参演,不能脱离实际,误导消费者认为有‘流量明星’参演,并以此作为宣传的噱头。”

詹律师指出,电影出品方通过官(微)网等渠道以海报、图片、文字等形式对影片进行宣传,该行为在法律上通常应认定为广告行为,如构成虚假宣传应按广告法规定进行处理。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五)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如果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为虚假宣传的,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相应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詹律师表示,如果电影出品方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构成虚假宣传,按照《消费者权益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此处的经营者指广告方,即电影宣传方。

但由于观众是自影院方或票务方购买的电影票,如果观众根据合同关系直接主张退款,则需要确定票务出售方是否明知为虚假宣传而仍出售或在其出售过程中亦同样有虚假宣传行为。詹律师建议消费者宜先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获得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再主张权益更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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