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西虹市首富》著作权侵权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今年3月份,电影《西虹市首富》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敲响法槌,#西虹市首富涉侵权案开庭#话题冲上热搜第一。知产力曾就该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过报道:《西虹市首富》被诉剽窃二审开庭,小范围剧本传播能证明“接触”吗?
时隔五个月,该案迎来了二审判决,电影《西虹市首富》是否剽窃了《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下称《继承者》)?
今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宣判:
电影《西虹市首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回顾
回顾此前的二审审理,双方曾围绕两个争议焦点进行阐述和辩论,即:六被上诉人(电影的三位编剧及三个出品方)是否接触了上诉人王女士的作品以及《西虹市首富》是否与王女士的作品实质性相似。
一、被上诉人是否接触过涉案作品《继承者》或具有接触可能性
上诉人称,自己曾于2015年通过微信和电子邮件向被上诉人林某某发送了自己创作的《继承者》剧本大纲,因时间之久,自己曾更换过电脑与手机的终端设备,因此没有真正接触的证据留存。但是,被上诉人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继承者》的可能性,被侵权作品《继承者》虽然未公开发表,但属于小范围传播的状态,即剧本的另一位共同创作者曾在影视圈的社交场合,向包括被上诉人的经纪人等在内的圈内人士介绍过该剧本的故事大纲。
被上诉人则称,上诉人同意涉案作品未曾公开发表过的事实,并且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性,被上诉人也确未收到过上诉人发送的任何剧本内容。因此,认定著作权侵权不满足“接触”这一法律要件。
二、《西虹市首富》与《继承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人物关系的设定和具体的情节设计上:双方就两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了阐述与辩论,并且针对涉嫌相似情节,双方展开了细节化的对比。
上诉人称,《西虹市首富》中的人物关系和情节设计与《继承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继承者》中的人物关系是经过作者精心设计的,电影《西虹市首富》在中国获得成功的关键之处,就是其对《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进行“中国化”改编后的3组人物关系,而这3组人物关系与《继承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电影的多处情节上与《继承者》剧本大纲构成相似。
被上诉人称:《西虹市首富》中的人物关系设定具有合法的改编来源,即《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下称《布鲁斯特》),《继承者》中也存在与《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相似的人物设定。上诉人主张的相似情节,有些是改编自《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有些是来自公共领域的素材场景,属于有限表达和必要场景。
法院认为
对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北京知产法院的说理如下:
独创性是作品获得保护的必要条件,独创性的基本要求,应为作者独立完成创作,即未抄袭他人的在先作品。但独立创作的要求并不妨碍作者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并就再创作的结果获得新的著作权保护,只要新增加的内容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本案中虽然涉案剧本大纲的主线与在先作品《布鲁斯特》的内容存在较多相似,且电影《布鲁斯特》的发表时间早于涉案剧本大纲;但对于涉案剧本大纲与《布鲁斯特》存在的相似部分,王倩并未在本案中主张权利,而涉案剧本大纲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走向等方面与《布鲁斯特》存在一定差异。这些新的设定和编排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因此涉案剧本大纲构成在已有作品基础上的再创作。
故王倩对其独创性的表达部分享有著作权,并有权据此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电影在人物设置及情节设定等方面是否构成对王倩就涉案剧本大纲享有的著作权内容的抄袭。
因《著作权法》允许不同作者对相同题材有相似表达,只要该作者系各自独立完成创作。因此对作品是否构成抄袭,依据法律规定,即通过现有事实判断在后作者是否未付出独创性劳动,而将他人作品内容据为己有。
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部作品的抄袭,一般情况下可以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一、关于接触的构成问题:只要创作过程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即使内容雷同,亦不能认定为抄袭
一部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在先作品是抄袭行为认定的一个前提。在先作品权利人需要证明接触事实的存在,即提供证据证明有直接接触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关于直接接触,王倩未能提供相关微信记录证据,亦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在被上诉人否认该事实的情况下,王倩主张的上述直接接触事实不能成立。
关于接触的可能性。一般来说,若在先作品公开发表后,则可以认定接触的概率很高。虽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直接接触或者高接触概率,但王倩提交了其将涉案剧本大纲发送他人邮箱的证据。同时,出庭证人的证言,加之王倩与被上诉人曾同为一部影视作品担任编剧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的社交范围存在交叉。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否认本案中存在接触的可能性,但接触概率较低。
依据前述的推定原则,当接触的概率较低时,应对作品内容的相似程度进行判断,并综合二者的结合,最终认定是否构成抄袭。
二、关于实质性相似的构成问题: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而只是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表达
鉴于王倩在二审中对其主张的侵权人物设置及12个侵权情节进行了重新确定和整理分类,本院将针对其二审主张进行评估。
第一方面,关于人物设置的相似问题。(1)涉案电影中男一号好友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与电影《布鲁斯特》相同,具有合法的改编来源。王倩主张该人物设置构成对涉案剧本大纲的抄袭缺乏依据。(2)针对按摩师这一角色,二者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角色作用不同,不足以构成相似表达。(3)王力宏的人物设置并非作品的主要人物设置,对整个故事脉络及逻辑布局影响较小。
第二方面,关于侵权情节的相似问题。关于王倩主张为特殊的场景设置的被诉情节三、六,上述内容均为场景设置而非故事情节,其对比的内容应当为该场景的应用及场景描述。其次,对于情节三,涉案电影的场景为男一号为花钱而租下的城堡,而涉案剧本大纲中的别墅为剧本人物私宅。对于情节六,涉案剧本大纲相关情节为二人物打高尔夫球,以及请美女陪自己练球的情节;而涉案电影则是男一号为花钱选择昂贵的高尔夫球场训练足球,二者场景不同。第三,关于王倩主张的上述两场景的相似,均体现了个人阶级的生活方式、消费观念,从而构成对该阶级生活方式的描述。对此,本院认为王倩的上述主张为思想层面的内容,而非具体表达,该思想本身并未落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即使二者在上述思想层面相似,并不能据此认定构成侵权。
关于王倩主张的被诉侵权情节一、二、四、五,就具体情节而言,对情节一即碰瓷的这个情节,二者的作用不同,表现形式有很大差别。对于情节二、四、五,即租车、投资、修剪花园事件,上述事件与《布鲁斯特》会议事件的戏剧目的和表现形式均高度相似,但与涉案剧本大纲在事件的设置目的及表现方式上均有一定区别。因此,在涉案电影合法改编自《布鲁斯特》的前提下,王倩关于上述情节构成对于创作时间在《布鲁斯特》之后的剧本大纲的抄袭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王倩主张的被诉侵权情节七、八、九、十,即烧钱、演唱会、跑步、绑架事件。(1)对于烧钱情节,二作品在戏剧设计、表现形式以及结果上均不相同,相同点仅为烧钱这一特定行为,而烧钱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2)对于跑步事件,二作品在剧情、设计目的以及表现形式区别较大。(3)对于绑架事件,二者在情节设置、目的、作用以及具体表现形式上均有不同,相同点仅为其选择了绑架的行为,但仅该行为本身并不独立构成著作权意义上表达。(4)对于演唱会事件,二者虽然在人物关系及演出场所上略有区别,但情节均可概括为男一号利用金钱优势独占演唱会资源为女方服务,且在表现方式上均选择了明星的本色出演,二者有一定相似性。
关于王倩主张的特殊结构设定的被诉侵权情节十一、十二,二者相同点为,为真爱放弃了遗产并触发隐藏继承规则的完整结局。但在情节的具体表现形式上,对于上述相同点是否能构成表达,如前所述,在叙述类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并不绝对化,即并非主题性中心思想才是思想,也并非具体到某一细节的表达才是表达。对真爱放弃遗产并触发隐藏继承规则的反转结局,固然比放弃遗产以及合同隐藏规则的设计更为上位,但其相对于如何设置反转结局、如何设置出现另一种继承规则的完整结局,甚至选择何种价值冲突去触发隐藏的规则和内容来说,显然更为具体,能够体现其个性的选择。同时考虑到该情节系故事的结局,而结局的选择和设计对一部作品来说足以影响观众的体验感受,构成关键情节,因此,对于被上诉人关于该情节相似点仅属于不被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上述相同点是否能影响二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仍需结合接触环境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三、是否构成抄袭的综合判断
本院认为,在本案证据无法证明六位被上诉人对涉案剧本大纲存在较高接触概率的情况下,除非作品内容的相似程度已达到难以解释为各自独立创作的程度,从而反向推定接触概率较高,否则构成抄袭的结论不能成立。
通过前述内容相似性的理论,涉案电影与涉案剧本大纲在表达层面构成相似的点有两个,一是私人演唱会的明星客串出演,二是为了真爱放弃遗产并触发隐藏继承规则的完整结局设计。但根据在案证据,富人邀请明星演出或者包场演唱会均为现实中存在的社会现象,金钱与真爱的人性抉择也是文艺作品中常见的价值冲突。同时,电影《布鲁斯特》的结局设定仅为单一地通过继承规则得到财产,而改编者通过设计价值冲突而触发的完整结局来呈现特别丰富的意义和内涵,是合理的改编思路。因此,虽然涉案电影与涉案剧本大纲在表达上存在相似之处,但该相似点或改编自常见的社会现象,或存在合理的改编理由,均未能达到难以解释的程度,不足以反向推定存在高概率接触的事实,无法排除双方属于各自独立完成的相似表达的情形。
(以上内容系知产力现场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生效判决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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