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买了电影票因为遇到急事无法按时观影,或者买票时选错了观影时间的情况,而当你想要退票或者改签时,却被告知“不退不改”。日前,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认定影城拒绝消费者退改电影票的行为违法。
这是一起因电影票“改退签”引发的消费纠纷。王先生无意中将当晚放映的2张电影票错选成第二天晚上,要求改签,却被影城以其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为由强行拒绝。在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后,该影城还相继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欲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的霸王条款正名。法院最终判决该影城的行为违法。这对遏制电影票“不退不改”违法行为,无疑具有风向标的警示意义。
不少影城把电影票售出后“概不退改签”视为天经地义,这与当前电影票“退改签”规则的缺失有关。目前,我国尚无电影票“退改签”的具体规则,2018年9月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的《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只是规定各方制定的“退改签”规则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而对“退改签”是否系影城的必尽义务未予明确;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也仅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由于一张或几张电影票涉及的金额不多,消费者面对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等掣肘,都不愿与影城较真。在这种情形下,以司法个案的警示风向标引领作用遏制电影票“不退不改”违法行为,显然不可或缺。
在当前电影票“不退不改”已被众多影城信手拈来的情境下,更需要司法个案警示风向标引领作用的及时补位。槐荫区法院宣判的这起个案,是对部分影城在电影票销售中“不退不改”霸王行径的当头棒喝,其警示风向标的引领作用自然值得肯定。
当然,在充分发挥司法个案警示风向标引领作用的同时,修订完善相关规则,明确电影票的退改签规定,也应提上议事日程。相关部门要综合考虑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时间的早晚、对于电影票再次销售影响的大小,制定并施行差异化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从而有效实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平衡兼顾影城正常经营的良性循环。